这篇文章的宗旨是提醒您:除非对自己的签证申请有非常大的把握,切不可盲目递交签证申请。
某客户在澳洲境外递交了配偶移民签证申请。但在该申请中这名客户并没有透露他之前的旅游信息。签证申请表会有这样的问题:申请者在过去10年内是否曾出国旅游。但申请人并没有披露真实情况,他之前其实曾去过两个国家,该问题的答案选择了“否”。
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若提供虚假文件或令人误解的信息,如果在签证申请中发现这些信息或文件的话,被拒签的风险将会非常高。更严重的后果是申请人在三年内将不能再次申请任何签证。那么面对如此严格的签证申请要求,会有例外的情况吗? 幸运的是,有的!
根据移民法条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说明有影响澳洲利益的特殊因素,或有影响澳洲公民的特殊原因,或者签证申请者是澳洲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话,上述要求将会被豁免。
本期案例中的申请人偷渡来到澳洲,于2014年2月与一个澳洲公民结婚。申请人被发现之后自愿回国。之后向移民局递交了境外的配偶签证申请,并且在这段关系中有8位目击证人来证明他们的关系是真实而持久的。申请人同时还向移民局递交了许多证明性文件来证明与担保人的关系是真实的。在申请递交后的一段时间,移民局来信要求申请人就回答他没有提供过去旅行记录的原因做出解释。
申请人恳求代理,要求协助为其向移民局回复一封信解释为什么在申请表格中没有披露之前来澳的经历。代理了解到申请人确实存在令人同情的原因,如果拒签会对作为澳洲公民的担保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担保人不能继续在澳洲生活,那么他们的孩子也将不得不离开澳洲到海外生活。对于这种情况,代理认为申请人是可以向移民局请求同情的。
因为担保人在悉尼有稳定的工作,而他们的孩子在经济和情感还要依赖于担保人,她必须要有收入。而且担保人发现在海外很难找到工作,担保人的孩子也没有在海外读书和住在海外的资格。因此,担保人觉得在与申请人团聚及照顾小孩之间选择是非常困难的。
况且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的话,签证申请者在三年内将不能再次递交该签证。这意味着申请人和担保人为此还要至少再等上3年。继续分离也将会对他们家庭的团聚有非常大的影响。
上述案例属于可以要求豁免因提供虚假信息而被拒的情况,影响了澳大利亚公民的自身利益,移民局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