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长干预是《1958年移民法》赋予澳大利亚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长的个人自由裁量权。部长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对行政复审法庭(ART)或原行政上诉法庭(AAT)作出的特定复审决定,以更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取代原决定。
部长干预不是签证申请,也不是上诉程序。部长没有义务考虑任何请求,也不受固定审理时间限制。只有符合部长指示要求的请求,才可能由澳大利亚内政部转交部长考虑。
请注意:第417条已废除。自2024年10月14日行政复审法庭(ART)取代行政上诉法庭(AAT)后,目前部长干预主要适用于第351条和第501J条。对于部分原第417条权力已被触发的旧案件,部长可能仍可通过第351条处理。
最新指示
2025年9月4日,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长就第351条和第501J条部长干预权力作出个人程序决定,并发布新的部长指示。2025年9月17日,部长发布修订版指示,并自签署日起生效。
这些新指示取代了2016年有关第351条、第417条和第501J条的旧部长指南,也取代了2025年9月4日发布的旧版指示。
新指示的重点包括:
- 澳大利亚内政部会按照明确标准评估部长干预请求;
- 内政部不再以“独特或特殊情况”的宽泛标准主动评估案件;
- 内政部不会代表申请人主动提出部长干预请求;
- 只有同时满足程序条件、适用范围及至少一项第13节标准的请求,才会被转交部长;
- 即使请求被转交部长,部长仍可决定不考虑或不干预;
- 若部长决定干预,部长会授予其认为最合适的签证。
对于历史请求:
- 2023年4月12日之前提交、且部长尚未个人考虑的请求,通常会根据部长个人程序决定被最终处理,除非申请人属于附录列明的例外情况;
- 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9月3日期间提交、且部长尚未个人考虑的请求,通常不会继续转交部长,除非属于部长决定仍希望转交的类别或附录列明的情况;
- 已被最终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前部长指示提交新的部长干预请求。
适用范围
部长干预并非适用于所有移民案件。一般而言,必须先有法定复审机构作出的复审决定,部长的相关权力才可能被触发。
可能适用的情况
您或您的授权代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出部长干预请求:
不适用的情况
部长干预权力通常不会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 没有ART或原AAT的复审决定;
- 部长已经干预并授予签证;
- 法院已撤销相关复审决定;
- 法庭已将案件发回内政部重新审理,且内政部已作出新的决定;
- 申请人仍有正在审理中的实质性签证申请;
- 申请人仍有正在审理中的法庭复审申请;
- 申请人有可行的境内签证路径,尤其是可能符合配偶签证路径的情况。
如果部长权力在您的案件中未被触发,内政部通常会书面通知您或您的授权代表。

审核标准
根据当前部长指示,内政部会按顺序评估部长干预请求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部长干预权力是否已经被触发;
- 请求是否已按要求正确提出;
- 请求是否不属于不适合转交部长的情况;
- 请求是否符合至少一项第13节标准。
如果请求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政部通常会在不转交部长的情况下最终处理该请求。
第13节标准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情况的请求,才可能被转交部长考虑。
1. 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子女的父母,且该子女在部长干预请求提出时未满18周岁。
2. 具备澳大利亚所需技能并正在从事相关职业
申请人需要同时证明:
- 其技能属于相关技术职业;
- 其目前正在从事该相关技术职业;
- 已提供部长指示第14节要求的技能证据。
相关技术职业包括列在以下职业清单中的职业:
- 中长期战略技能清单(MLTSSL);
- 短期技能职业清单(STSOL);
- 偏远地区职业清单(ROL);
- 核心技能职业清单(CSOL)。
通常需要提供的技能证据包括:
- 过去或当前有效的正面职业评估;或
- 与该职业技能相符的适当学历证明;并且
- 目前正在从事该职业的证据;并且
- 如为雇员,需提供雇主支持证据。
3. 曾持有188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并可能符合888永居签证部分要求
申请人曾持有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Subclass 188),并且目前可能满足商业创新与投资永久签证(Subclass 888)关于在澳居住时间的相关要求。
4. 为需要照护的澳大利亚公民提供照护
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需要照护的澳大利亚公民的照护者,且该被照护人已获得照护者签证评估证明(CVAC),最低伤残评估分数为30。
申请人还需证明:
5. 保护签证相关案件中的特定情况
申请人被排除授予保护签证,或其保护签证因品格原因被取消或拒签,但已被认定符合澳大利亚的不遣返义务相关保护认定。
6. 受保护儿童的直系家庭成员
申请人是某名儿童的直系家庭成员,且该儿童:
- 已被认定触发澳大利亚的不遣返义务;并且
- 持有或曾持有保护签证,或澳大利亚难民及人道主义项目下授予的签证。
7. 由州或领地福利机构照护的未成年人
申请人未满18周岁,并由澳大利亚相关州或领地福利机构照护。
8. 特定子女签证要求因规定限制而未能满足
申请人本可满足《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1第102.211(2)条相关要求,但因其中特定规定限制而被拒签。
9. 未成年时入境并长期在澳居住
申请人需要同时满足:
- 首次入境澳大利亚时为未成年人;
- 在澳大利亚居住时间至少占其一生时间的50%;
- 澳大利亚联邦医疗官评估认为,如其返回任何有居留权的国家,其身心健康会受到不利影响;
- 在任何有居留权的国家均没有家庭成员。
10. 无法自愿返回或被遣返至国籍国或通常居住国
申请人因相关国家当局拒绝合作或拒绝其入境,无法自愿返回或被遣返至任何国籍国或通常居住国。
例如,相关国家可能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或居留权,或拒绝签发必要旅行文件。
不适合转交部长的情况
即使申请人认为情况困难,部分请求仍可能被内政部视为不适合转交部长,并在不转交部长的情况下最终处理。
常见情况包括:
- 同一申请人已有尚未最终处理的部长干预请求;
- 属于重复请求,且不符合重新提出的例外情况;
- 申请人是未被拘留的非法非公民,并且可以有效申请过桥签证,但在提出部长干预请求时尚未申请;
- 申请人可能符合境内配偶签证,但受8503条款限制,且未在提出部长干预请求前三个月内申请或获得8503豁免决定;
- 申请人已离开澳大利亚;
- 申请人有正在审理中的实质性签证申请;
- 申请人有正在审理中的法庭复审申请;
- 法庭或法院已将案件发回或撤销,且案件仍在审理中;
- 申请人在收到遣返意向通知后才提出请求;
- 申请人持有带有8512条款的过桥签证E,并被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离境;
- 申请人可以申请医疗治疗签证,且曾因健康原因被拒绝永久签证、年龄超过50岁,并由联邦医疗官证明因永久性或恶化性疾病而不适合离境;
- 申请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 请求仅提出澳大利亚不遣返义务相关主张;
- 申请人有其他明确的境内签证路径可用。
提交流程
提交部长干预请求时,申请人应确保请求内容完整、清晰,并尽量在第一次提交时提供所有关键证据。内政部通常会根据首次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只有在请求符合转交标准时,才可能要求补充信息。
部长干预请求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 使用内政部提供的部长联系在线表格;或
- 以书面形式邮寄至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长办公室指定地址。
请求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以书面形式提出;
- 清楚列明请求中包括的申请人;
- 明确说明所依据的部长干预权力,例如第351条或第501J条;
- 指明相关ART或原AAT复审决定;
- 指明申请人依赖的第13节标准;
- 提供足够信息,证明申请人符合所依赖的标准;
- 附上相关支持文件;
- 如通过代表提交,应提供有效授权文件。
如果您授权注册移民代理、法律执业者或豁免人士代表您与内政部沟通,通常应提供Form 956。若您希望内政部向其他授权收件人发送文件,通常应提供Form 956A。
支持文件要求
支持文件是部长干预请求的核心。申请人不应只陈述困难,而应以文件、时间线、第三方证明和客观证据支持主张。
常见支持文件包括:
- ART或原AAT复审决定;
- 当前签证状态证明;
- 护照及身份文件;
- 家庭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子女在澳大利亚的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证明;
- 子女就学、医疗、心理、照护及生活依赖证据;
- 医疗报告、心理评估、专家意见;
- 照护需求证明、照护安排说明、CVAC评估证明;
- 工作合同、工资单、雇主支持信;
- 职业评估、学历证书、职业注册或执照;
- 社区贡献、志愿服务、推荐信;
- 无法离境或无法返回原居住国的证明;
- 品格相关材料,例如无犯罪记录、悔改及康复证据;
- 任何能证明公共利益、人道主义因素或明显不公正后果的材料。
认证副本
申请人应提供文件的认证副本。认证副本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士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在澳大利亚,通常可由以下人士认证文件:
- 治安法官;
- 太平绅士;
- 声明专员;
- 律师;
- 注册医生;
- 银行经理;
- 邮局经理;
- 服务满5年或以上的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人员。
非英文文件
所有非英文文件都应提供准确英文翻译。通常应由NAATI认证翻译完成。未提供英文翻译的非英文文件,可能不会被考虑。
不要提交电子设备
申请人不应向内政部邮寄手机、电脑、USB、硬盘或其他电子设备。若需要依赖电子通讯记录,应整理为可阅读、可打印、可识别日期和当事人的文件形式提交。
提交后会发生什么
部长干预请求提交后,内政部会根据当前部长指示评估请求是否应转交部长。
可能结果包括:
- 请求不符合要求,被内政部最终处理;
- 请求属于不适合转交部长的情况,被最终处理;
- 请求符合至少一项第13节标准,被转交部长;
- 部长决定不考虑该请求;
- 部长考虑后决定不干预;
- 部长考虑后决定干预,并授予其认为最合适的签证。
即使请求被转交部长,也不代表一定会成功。部长干预是个人、非强制、非授权他人代行的自由裁量权,最终是否干预完全取决于部长是否认为符合公共利益。
如果申请人在部长干预请求仍在处理中离开澳大利亚,且没有可返回澳大利亚的签证,内政部通常必须在不转交部长的情况下最终处理该请求,除非部长已经作出程序决定考虑该案件。
Aussie Immigration Services®️ 如何协助
Aussie Immigration Services®️ 可协助客户评估部长干预请求是否具备现实基础,并协助整理符合当前部长指示的申请材料。
我们的服务重点包括:
- 审查ART或原AAT决定,判断部长干预权力是否可能被触发;
- 分析案件是否符合第13节转交标准;
- 识别是否存在不适合转交部长的风险;
- 整理案件时间线及事实背景;
- 准备部长干预陈述;
- 协助整理医疗、家庭、照护、技能、雇主支持及社区贡献证据;
- 协助准备英文材料及翻译要求说明;
- 就过桥签证、离境风险、替代签证路径及后续策略提供建议。
部长干预案件通常涉及复杂法律和事实判断。申请人应避免仅依赖情绪化陈述,而应围绕当前部长指示要求,提交有结构、有证据、有公共利益逻辑的请求。
常见问题
如果我的请求不符合审核标准,会发生什么?
如果您的请求不符合当前部长指示下的条件,内政部通常会在不转交部长的情况下最终处理该请求,并书面通知您或您的授权代表。
这通常意味着部长不会亲自考虑您的案件,也不会基于该请求授予签证。
移民部长干预是否是上诉程序?
不是。部长干预不是上诉,也不是签证申请程序的一部分。
上诉或复审是法定程序,而部长干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裁量权。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部长必须考虑或批准请求,部长也没有义务介入案件。
干预请求是否有固定审理时间?
没有。部长不受固定审理时间限制,内政部也没有公布50%或90%处理完成的标准审理时间。
因此,申请人不应假设部长干预会在某个固定时间内完成。若申请人签证即将到期、已成为非法非公民或面临离境安排,应立即寻求专业建议。
提交部长干预是否需要签证申请费?
部长干预不是签证申请,因此通常没有签证申请费。
但如果部长最终决定干预并授予某类签证,或申请人另行申请其他签证,可能涉及相应签证类别的费用和要求。
干预请求是否保证成功?
不保证。即使请求符合转交标准,部长仍可能决定不考虑,或考虑后决定不干预。
部长干预通常只适用于非常有限的情况,尤其是存在明确公共利益、人道主义因素、重大照护需求、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相关因素、关键技能贡献或无法返回原居住国等特殊情况。
如果干预被拒绝,我可以再次申请吗?
可以,但只有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的、重要的证据时,新的请求才更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重复提交相同事实、相同理由和相同证据的请求,通常可能不会被转交部长。
我有澳洲配偶,还能申请部长干预吗?
如果您可能符合境内配偶签证路径,内政部通常可能认为部长干预请求不适合转交部长。
配偶关系案件应优先评估是否可以申请配偶签证,尤其是是否存在8503条款、是否可申请8503豁免、是否有境内有效申请路径,以及是否受其他移民法限制影响。
我已经离开澳大利亚,还能继续部长干预吗?
如果您在部长干预请求处理中离开澳大利亚,并且没有可返回澳大利亚的签证,您的请求通常会在不转交部长的情况下被最终处理,除非部长已经作出程序决定考虑您的案件。
因此,在部长干预请求处理期间是否离境,应先取得专业建议。
我可以把家人包括在部长干预请求中吗?
通常只有在家庭成员本人也已有相关ART或原AAT复审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包括在同一部长干预请求中。
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相关复审决定,是否可纳入请求需要具体分析。
非英文材料一定要翻译吗?
是。非英文文件应提供准确英文翻译。通常应由NAATI认证翻译完成。未翻译的非英文材料可能不会被内政部考虑。
我需要提供认证副本吗?
应尽量提供认证副本。内政部可能根据您首次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如果关键文件未认证、材料不完整或证据不足,可能影响请求是否被转交部长。
部长如果干预,会授予哪一种签证?
如果部长决定干预,部长会授予其认为最合适的签证。申请人不能保证获得某一特定签证类别。
部长干预期间我可以工作或学习吗?
这取决于您当前持有的签证及签证条款。部长干预请求本身不会自动给予工作权、学习权或合法居留身份。
申请人应通过VEVO确认当前签证状态和条件,并在签证到期或身份不明确时及时寻求专业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