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501条款-移民通关路上的隐藏关卡

无规矩不成方圆,同理,想要“移民”,就不得不遵循《移民法》。

那么,大家对移民法都有哪些了解呢?

相信大部分圈外朋友的关注点都放在了移民政策的动态更新方面,而鲜少有人会主动花时间来研习那枯燥乏味且冗长晦涩的法律法规。

移民“通关”路上的常见现象:

  1. 递交签证时常常会有自己的“小心思”,抱着侥幸的心态隐瞒自身某条不利信息、甚至不惜提供虚假信息,以期“履历漂亮”从而能够顺利下签;
  2. 顺利下签、尤其是在拿到澳洲PR身份后过分自信,认为已万事大吉。

本期文章是专门针对上述“大众心态”专门来打“预防针”,希望通过为大家普及《移民法》中那些“隐藏”条款,从而避免造成任何无法挽回的不利局面。

501条款:

  1. 它是移民“通关”路上的隐藏关卡、让抱有侥幸心态的玩家心中叫苦不迭;
  2. 它是移民“通关”后的“稽查大队”,时时暗中盯梢,让一切不良行径无处遁形;
  3. 它是“尚方宝剑”,如有不慎、便“一朝回到解放前”,随时可能失去现有澳洲身份;

~总结:直教人爱得“咬牙切齿”~

今天就讲一讲那不显山不露水、深藏功与名的501条款,具体看一下它对澳洲签证申请乃至澳洲身份有哪些影响:

该条款赋予了移民部长及代表在签证申请人/签证持有者无法满足品行测试的情况下拒签取消现有签证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简单粗暴地总结为:移民法501条款不仅可以强制性一票否决某个/某几个澳洲签证申请,而且,即使在已经拿到签证后,该条款依旧可以“事后算账”,直接吊销先前已经获批的澳洲签证(包括澳洲永居身份)。

行使501条款赋予的权利,共计分为两个步骤:

须先判定申请人/签证持有人是否满足品行测试要求(以下所列情形皆被视为无法通过品行测试)

  • 有重大犯罪记录
  • 曾被移民拘留且试图脱逃的情况,或在移民拘留期间(或前后)有过犯罪记录
  • 被怀疑属于某个触犯刑法组织的成员、或与涉嫌犯罪的组织或个人有联系
  • 参考过去至今的犯罪记录及其行为后,被判定品行不良的情况
  • 对澳大利亚及其人民构成威胁(如曾参与过危害社会的暴力活动、涉嫌儿童性犯罪或有其他严重的犯罪记录)
  • 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被判入狱服刑12个月及以上(入狱时间的判定主要参考判决书的记录,而非实际在狱中服刑的时长)
  • 曾二度或多次被判入狱,且累计时长超过12个月
  • 曾因精神不健全或精神错乱等原因而被判无罪,而曾在特定机构中被看押
  • ·····

若无法通过品行测试,则移民部长或代表(代表通常指签证官)则可酌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出拒签决定或取消现已持有的澳洲签证

  • 在做出相关决定前,501条款规定决策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相关因素,进行多方衡量,充分考虑到任何潜在的可能性,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 移民部长自身有权直接做出裁决,而不必进行上述综合考量;
  • 由签证官做出的裁决,如有异议可上诉仲裁庭申请重审;
  • 针对移民部长直接做出的裁决,仲裁庭则无权重审;且
  • 移民部长有权直接推翻由签证官或仲裁庭所做出的决定

违反501条款可能面临的结果

  • 申请人或签证持有者一旦因被判定为适用501条款而被拒签/取消现有签证,则无法入境澳洲学习或工作;
  • 如因此被驱逐出境,则极有可能从此丧失重返澳洲的机会。

在此着重提醒大家,切忌因小失大,平素皆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尽量避免一切不良行为,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更遑论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切记约束自身,凡事定要三思而后行!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