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来澳洲之后想要申请新的签证的时候被告知不可以在境内申请,原因是签证上附有了8503条款。如果发现签证标签上有8503的字样,这就意味着在澳洲境内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另外一个签证,除非是申请人道主义保护签证或是某些特殊的临时签证。许多访客签证和其他临时签证上会加上这样的条款。
申请访客或某些临时签证的表格中通常会有关于8503条款的信息。表格上的信息中明确要求你理解并且确认这样的规定:“8503条款可能会加入到你的签证上。附有该条件的签证持有人,在进入澳大利亚之后,在该持有人留在澳洲期间,无权获得任何其他签证。根据这一签证条件,你不可能申请在签证标签所标明的批准逗留期限之后继续在澳洲逗留。”
如果8503条款加入到了你的签证中,你会在护照中的签证标签上发现8503的字样。如果你没有签证标签,在签证批准信中会告知你有这样的条款。许多人其实在申请澳洲的签证时并没有亲自填写表格,也没有给解释听有这样的条款,稀里糊涂的签了字。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来澳以后找到了澳洲配偶,准备在境内递交配偶签证时,却被移民局告知是不可以的。
在境外申请签证的时候是不能够同时申请豁免8503条款的。然而根据移民条例中的2.05(4)规定,在澳洲持有附有8503条款的签证期间,在某些情况下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豁免8503条款。移民法规定如果签证持有人在取得签证之后个人的情形发生了值得同情的重大变化,而且是本人无法控制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豁免8503条款。
自2009年9月14日起,移民法进行了修改,允许找到了澳洲配偶的非法滞留者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这对许多人是一个福音,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此之前非法滞留者不得不出境申请配偶签证,而且经常会有一些坎坷。例如一名持有假护照入境的申请人,即使为澳洲先生生了孩子,在境外申请时也因为不符合品行要求而被移民局拒绝了配偶签证的申请。澳洲先生独自一人在澳洲抚养幼子,又要走漫长的上诉之路,非常的不容易。现在法律更改之后,为非法滞留者在境内申请签证提供了希望,建议一定争取在境内申请,从而掌握主动权。
在持有附有8503条款的签证进入澳洲之后,签证持有人在离境之前这个条款在是一直存在的,除非成功豁免。如果非常滞留者曾经申请过保护签证签证并有RRT难民上诉仲裁庭的决定,如果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申请豁免8503条款的成功希望就比较大。还有许多人只知道自己申请过保护签证,并不知道自已已经走过难民上诉仲裁庭的程序。笔者在从移民局调出申请人的档案之后,常常发现申请人已经无意中走过这样法律程序,为申请豁免8503条款的成功几率增加了筹码。因为从移民法角度上看,申请人有了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