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AAT)の 配偶签证篇

配偶签证是一项复杂的移民申请,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证据。有一些真实的配偶关系正是因为提供给移民局的材料不够充分,没有能够让签证官信服,因而收到了签证拒签的决定。

仲裁庭是有权对移民局的拒签决定进行复议的机构,程序更为公正,审理过程中还会为上诉申请人提供面谈的机会(疫情期间除外),许多配偶签证的拒签决定都在经验移民代理的帮助下在上诉阶段取得成功-仲裁庭最后会推翻移民局的决定!所以,准备好仲裁庭上诉申请是极其重要的!

针对配偶签证上诉申请,仲裁庭通常会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审理原则)

  1. 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婚姻/事实婚姻关系是否是真实且持久的;
  2. 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双方是否生活在一起,或存在短期的(非永久或长期的)两地分居情况

注:仲裁庭将着重通过以下四个层面考察其婚姻/事实婚姻关系:

  • 经济
  • 家务安排
  • 社交
  • 双方对彼此做出的承诺

针对配偶签证上诉申请,以下几类信息或文件可提交仲裁庭进行审理

双方签署的关系陈述,说明该段关系从开始至今的发展过程,如:

  • 何时、何地、如何遇见/认识彼此
  • 关系是如何发展的
  • 何时决定开始该段关系的
  • 家庭内部的分工情况(经济、家务及感情上是如何支持彼此的,且双方是何时对彼此做出承诺的
  • 彼此短期分离时间段的描述:时间、理由、及在分离期间双方是如何维持该段关系的
  • 双方对共同未来的计划

双方的共同财产证明:联名账户流水单、联名房产、遗嘱、联名贷款、联名账单等证明

家务安排说明:如具体家务分工

在该段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时间线及相关证明,如:订婚宴、婚宴、蜜月旅行等,须提供不超过20张证明照片,同时附有图片对应各事件发生的日期、地点、人物关系等信息描述;同时亦可提供共同出游的行程单及相关预订证明

在该段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持续沟通的证明,如:邮件记录、通话记录(电话单)、信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该类文件共计不得超过50页

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文件

社交证明,如:二人共同受邀参加社交活动的邀请函或照片等证明文件

来自他人的支持信:以证实该段关系是真实且持久的

能够证明移民局的决定信中某项拒签理由是不合理/不正确的凭证

针对配偶签证上诉申请,所提交的关系证明文件有以下几项要求

仲裁庭会着重考察该段关系在以下时间段的状态或情况:

若签证申请人与担保人处于事实婚姻关系,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须能够证明:

  • 在签证申请递交前,该段关系的存续时长超过12个月;或
  • 双方已完成事实婚姻关系注册;或
  • 在签证申请递交前,该段关系的存续时长未达到12个月,但是存在令人信服或令人同情的理由,满足可酌情获批该配偶签证的条件

若签证申请人与担保人自上诉申请提交至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完成婚姻注册

履行告知义务:须在完成婚姻注册后尽快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仲裁庭这一情况变化,并向其提交结婚证书彩色清晰扫描件

若签证申请人与担保人自上诉申请提交至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关系破裂

履行告知义务:尽快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仲裁庭这一情况变化;

签证申请人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其仍有机会成功获批配偶签证

  1. 签证申请人有该段关系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或对其有法定义务
  2. 签证申请人在该段关系的存续期间遭受了家庭暴力
  3. 签证担保人已离世

上诉申请人自上诉申请递交后向仲裁庭补充提交信息及文件的时间节点

应尽快向仲裁庭提交相关信息及文件:若仲裁庭接受并认可该信息或文件,并无异议,是有可能在不安排庭审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相关裁决的。
注:这就意味着上诉申请人极有可能拿到对其有利的审理决定。

仲裁庭对该上诉申请安排了庭审,那么一般来讲,若上诉申请人还有额外的证明文件需要提交给仲裁庭,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则最晚需要在开庭前7天将其成功提交;若仲裁庭有特定时间节点的要求,则上诉申请人须按照其特定安排来及时完成文件的提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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