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保人通过配偶类签证获得澳洲PR身份,若符合以下情况,将无法担保现任配偶递交配偶类签证申请:
- 在过去5年内,曾被担保获批配偶类或未婚夫/妻类(子类别:300)签证;或曾为配偶类或未婚夫/妻类(子类别:300)签证做过担保;且
- 在过去5年内,曾再次为配偶类或未婚夫/妻类(子类别:300)签证做过担保
总结:担保历史不超过2次,或自上一次为配偶类签证申请做担保至今,时间已超过5年
若存在不可抗因素或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担保人则可能再次为配偶类或未婚夫/妻类(子类别:300)签证做担保,如:
- 前段婚姻/事实婚姻关系已结束(如丧偶),且担保人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
- 担保人与申请人(现任配偶)之前的关系时长已超过2年;
- 担保人或申请人(现任配偶)有依附子女需要抚养
二、若担保人通过贡献类父母签证获得澳洲PR身份,若同时符合以下3种情况,将无法担保现任配偶递交配偶类签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