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配偶移民签证是澳洲家庭团聚类移民的一种,该签证分为两个阶段,临居签证(820或309)及永居签证(801或100), 申请人可在澳洲境内申请,也可在境外申请。若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移民局将先颁发临居签证以允许申请人在永居签证审批期间在澳居留。一般来说,若申请人与担保人的配偶关系已维持3年以上或育有共同的子女,移民局将会一次性颁发两个阶段的签证。
如果申请人和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保持以下任何一种关系,那就可以申请配偶签证:
- 合法的婚姻关系:申请人可以在澳洲境内或境外结婚,拥有澳大利亚法律承认的结婚证(澳洲本地结婚证或他国结婚证英文公证),并在申请期间依然保持该婚姻关系;
- 事实婚姻关系:通常需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至少12个月的证据,并且在递交申请时双方依然保持该同居关系,若曾短暂分离,需提供暂时分居的证明;
近年来,随着配偶移民签证申请数量的庞大,在签证申请中相应的出现了以移民为目的,而提供部分虚假材料,夫妻关系或同居关系有名无实。因此,移民局在对配偶签证材料审核中,关于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证明材料的审核随之越来越严格。这就提醒大家在准备配偶签证材料时需要仔细全面。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配偶签证申请中关系证明材料都包括哪些内容:
- 财务安排:夫妻双方拥有共同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联名信用卡、联名账户账单),共同投资记录(如共同购买的基金或股票)等;
- 家务分配:同居或一起负担生活费的证明(如银行账单,水电煤账单,电话费账单),家务如何分配的描述;
- 共同社交圈:两人关系被亲戚朋友认可的证明或陈述,(如共同出游的照片,行程表,机票,酒店入住单)等。
本期案例中刘先生和太太几年前在澳洲注册结婚,并且刘先生作为申请人,于两年前联系我公司代理协助为其在澳洲境内递交了820临居配偶签证,因各方面条件已满足要求,现开始准备为其准备递交第二阶段(801永居签证)的申请。代理就刘先生的资料做了充分的准备,但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却收到了移民局的来信,反馈关于夫妻二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中,其中刘先生提供的退税单上并没有显示太太的名字,这无疑让移民局对刘先生夫妻二人关系的真实性产生了异议。于是代理就此事及时联系申请人,向其分析了情况,代理根据多年的经验,如果要求申请人公司会计重新出具一份显示太太名字的退税单,依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并且近期澳洲内政部长推出了新诚信移民措施,加大了澳洲永居签证的审核力度,尤其是配偶签证。
于是代理建议刘先生可联系公司会计出具了一份相关证明,证明其当时因何种原因而未添加太太名字,所提供的退税单是真实有效的,补充呈递给了移民局。移民局在收到了刘先生递交的补充材料后不久,便批复了刘先生的801永居配偶签证。
刘先生的案例告诉我们,在移民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若有一位有勇有谋,通法理,晓战略的专业代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将助您排除障碍,更快更顺利的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