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配偶签证(子类别:300、309&100、820&801)是澳洲家庭团聚类移民签证的一种,该类签证的申请人可根据地域限制选择适用类别递交签证申请:
- 子类别309&100:适用于申请人身处澳洲境外的情况;
- 子类别820&801:适用于申请人身处澳洲境内的情况
- 子类别300:适用于申请人身处澳洲境外但暂不满足子类别309&100签证的申请要求的情况(如未注册结婚且无法提供已同居12个月的证明文件)
注:
- 境内申请(子类别820&801)提交后,申请人会自动获批一个过桥签证,该签证将允许申请人在收到该签证申请审理结果前合法居留在澳洲境内;
- 正常情况下(非疫情期间),如若获批的是过桥A类签证,申请人有离境澳洲需求时可向移民局申请过桥B类签证,并可在其有效期内随意出入澳洲
澳洲配偶签证的关系界定:
婚姻关系
申请人已在澳洲境内或境外国家注册结婚,持有澳大利亚法律承认的结婚证明(澳洲本地BDM机构签发的结婚证或他国结婚证英文公证书),且在签证审理期间依然处于该段婚姻关系中;或
事实婚姻关系
通常要求提供双方已共同生活(同居)至少12个月的证明或者进行同居关系注册(注册同居关系证明可以豁免提供已同居12个月的证明),且在申请提交时双方依然处于该种关系;若双方曾因故短暂分开,需提供相关证明及解释;
针对配偶签证申请,移民局在审理时最看重的便是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婚姻/事实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如若签证官对申请人与担保之间的婚姻/事实婚姻关系存疑,将可能会因此做出拒签决定,但在给出拒签结果之前,签证官可能会以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允许其对存疑的信息或材料进行解释。移民局通常会给出28天的期限来让申请人进行回复或提供新的信息或文件。当申请人给出的解释无法被接受或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回复,签证官将有可能会基于现有信息及文件做出最终的审理决定。
此外,移民局对于申请中所提交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审查亦愈渐严格,申请人及担保人须严格遵循签证官要求、配合移民代理定期准备并提交下述文件:
财务文件
- 联名财产证明(如联名银行/信用卡账户证明、联名房产或其他资产证明);
- 共同投资记录(如共同购买的基金或股票)等
生活家务安排证明
- 同居/共同负担生活开销证明:如相同住址证明、银行账单、水电煤气账单、电话账单等
社交证明:
- 如共同出游的照片及描述,行程表、机票、酒店入住单等
签证申请递交后,如收到移民局发来的补料通知(Request Letter)或需要做出解释的预拒签通知(Natural Justice), 切记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应对,尽量避免因提交过多不必要的材料、或是做出不相关的解释,从而使自己陷于更为不利的处境。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尽快联系专业的移民代理协助您在规定期限内正确且合理地答复移民局,以期能够顺利下签。
术业有专攻,移民之路多数情况下并非坦途,万望能够遵循专业移民代理的意见与建议,严格按照移民局的要求完成相应程序,衷心希望朋友们皆能顺利拿到心仪的澳洲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