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众所周知,于澳洲境内提交任何签证申请均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须持有一个有效的实质性签证(过桥签证不属于实质性签证范畴)。
但是,有些未持有澳洲实质性签证的人却依然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交并获批澳洲配偶签证。
这其中就涉及到澳洲移民法第三条款。
那么,
- 何为第三条款?
- 第三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第三条款与澳洲配偶签证申请之间有何种联系?
- 具体何种情形/条件可以申请豁免该条款?
笔者将在正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正文
简单来讲,若申请人未持有一个有效的澳洲实质性签证(过桥签证不属于实质性签证类别),本质上来讲,其是不允许在澳洲境内递交新的签证申请,也就是说,在该种情况下有意向提交新的签证申请,申请人须先离境澳洲,随后在境外完成提交工作。
某种程度来讲,配偶签证是一个特例,其对于潜在申请人来讲,可以说是包容度极大,极为友好的一类签证。
根据移民法第三条款规定
申请人在提交澳洲境内配偶签证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的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若申请人满足第三条款的豁免标准,则其仍然有可能成功获批配偶签证。
Tips: 若申请人满足条件且成功豁免第三条款,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成功递交配偶签证申请。
豁免第三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款的豁免仅适用于配偶签证申请,其目的在于减少澳洲境内非持有实质性签证或非合法居民/群体的人数,尽可能为其提供获得合法身份的途径和机会。
第三条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3001:申请人须在其实质性签证失效后28天内、或在其通过非法途径入境澳洲后28天内向移民局提交新的签证申请;
3002:申请人须在其实质性签证失效后12个月内、或在其通过非法途径入境澳洲后12个月内向移民局提交新的签证申请;
3003-仅适用非法入境澳洲的情况:申请人须满足但不仅限于以下几项条件
- 非法入境的做法并非其本意、不受控;
- 移民部长认为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以批准其签证申请;
- 在违法入境澳洲前,其自身情况是符合批准入境许可的申请标准的;且
- 同意遵守即将批准的签证所附的所有签证条款
3004-适用于非法入境澳洲,且入境后一直未能被批准持有任何类别的实质性签证的情况:申请人须满足但不仅限于以下几项条件
- 非持有实质性签证的情况并非其本意;
- 移民部长认为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以批准其签证申请;
- 过去确实遵守了其非实质性签证/入境许可的相关条款;
- 在成为非法居民/失去其非实质性签证时是符合配偶签证的申请条件的;且
- 同意遵守即将批准的签证所附的所有签证条款
豁免第三条款相关信息
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并未对此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或标准,基本属于“个案审查方式”范围,即独立案件独立分析。尽管如此,依旧有迹可循,审查时多是考虑申请人自身的特定情况或其他人的情况,如:
属于因存在不可控因素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签证申请的情况,如:
- 签证准签信的上失效日期与其签证实际的失效时间不一致;
- 由于经历过严重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其未能顺利且及时提交新的签证申请
豁免第三条款的指导原则
移民局在审理第三条款豁免申请人通常会考虑到以下情况:
- 成为非法居民的原因及非法停留的时长;
- 过去是否曾为获得合法身份而努力过,以及都做过哪些努力:
- 移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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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配偶签证申请所须缴纳高额的政府申请费用,笔者建议大家在行动前一定要听取经验移民代理的专业意见、已确保自身的情况完全或基本符合豁免条件,确定后便只需按照移民代理的专业指导意见充分准备申请材料,以期顺利提交签证申请并获得合法澳洲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