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公共利益准则-PIC 4014:
本质:澳洲政府 于特定情况及条件下 限制某类特定群体 于海外 获批 澳洲临时签证的限制条件。
先决条件:离境前曾逾期滞留澳洲境内
地域限制:澳洲境外
适用群体(离境澳洲时所持身份为以下两类):
- 非法滞留澳洲境内的非公民身份
- 特定类别过桥签证持有者(C类、D类或E类过桥签证)
适用签证类别:澳洲政府不会限制任何申请人递交澳洲签证申请,但如若申请人的情况适用PIC 4014条款,则除非有特殊情况,该申请人将于3年内,不得获批诸如600等类别澳洲临时签证
换言之:可申请,但不批准该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别澳洲签证:针对澳洲永居签证,以及诸如配偶(子类别309)等可能导致申请人获得澳洲永居身份的临时签证亦无任何影响
时效:自离境澳洲之日起3年时间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澳洲境内递交了学生签证申请(非澳洲公民),该申请最终被拒且移民局书面通知该学生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8天内采取措施(递交上诉申请或离境澳洲)。但该学生因某种原因并未在28天内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在第29天(逾期滞留)发现自己已无任何合法身份后向移民局递交了过桥签证申请且成功获批一个短期的E类过桥签证,并于签证有效期内顺利离境澳洲(持有E类过桥签证离境)。
该案例中学生的情况就符合PIC 4014的限制条件,如无特殊情况,在其离境后3年内均无法获批诸如学生类或旅游类澳洲签证。
需特别说明的是:
- 并非所有持有过桥签证离境澳洲的朋友都适用PIC 4014;同样
- 并非所有曾于澳洲境内被拒签或是其签证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继而离境澳洲的朋友都属于逾期滞留的情况
特定情况不应一概而论,而须分条缕析。接下来会分别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何种情况会受到该条款限制,而何种情况又将不适用于该条款,以供大家参考并基于此确定自身的情况: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逾期滞留”的含义并对几类“高频”过桥签证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及掌握:
逾期滞留:当签证持有者在其签证失效后,并未采取任何积极手段以获得新的澳洲有效签证,且在此情况下继续于澳洲境内停留,该种情况通常被视为非法滞留澳洲的行为;
- 如若申请人所递交的澳洲签证申请被拒,通常情况下移民局会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签证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8天)采取相应的措施(递交新的签证申请、向仲裁庭提起上诉、亦或安排离境澳洲),如若申请人在移民局给定的期限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则在该段期限内,申请人仍属于合法于澳洲境内停留的情况;同理
- 如若签证持有者的有效签证由于某种原因被澳洲移民局取消,通常情况下移民局会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签证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8天)采取相应的措施(递交新的签证申请、向仲裁庭提起上诉、亦或安排离境澳洲)。乍一看虽然实质性签证被取消,但是如若在移民局给定的期限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则在该段期限内,签证持有者不属于逾期滞留澳洲的情况。
“高频”过桥签证:
- 针对拥有良好移民记录的签证申请人,在其递交新的签证/上诉申请时才会被授予A类过桥签证;
- B类过桥签证是为了方便持有A类过桥签证的持有者合法出入澳洲而设立的;
-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申请人有逾期滞留澳洲的记录,在其申请新的实质性签证时,移民局才会签发E类过桥签证;
不适用PIC 4014的情况:
- 持有有效的A类或B类过桥签证离境澳洲
- 于澳洲实质性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失效后28天内顺利离境澳大利亚
- 离境澳洲时虽持有C类、D类或E类过桥签证,但该类过桥签证是在其实质性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失效后28天内签发的
- 离境澳洲时虽持有C类、D类或E类过桥签证,但该类过桥签证是在其持有其他有效过桥签证时获批,且该“其他有效过桥签证” 是在其实质性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失效后28天内签发的
除上述情况外,于离境澳洲时持有C类、D类或E类过桥签证的情况均将适用PIC 4014的限制。
如若受到PIC 4014的3年限制,不要妄图通过更改姓名而规避风险,因为即使侥幸获批签证,移民局一经发现,将即刻取消已批准的有效签证。
如真的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或是不可抗力,可尝试向移民局申请豁免PIC 4014,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移民代理获取专业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