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AAT)-优先审理先决条件

针对下列情况,仲裁庭会给予该申请最高级别优先审理权

  1. 涉及移民拘留的案件-申请人身处移民拘留中心的情况;
  2. 无法确定仲裁庭是否有司法管辖权的案件

针对下列情况,仲裁庭会给予该申请次一级别优先审理权

  1. 处于APS4或者更高等级的仲裁庭成员或官员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给予该案件优先审理权;
  2. 所有涉及签证被取消的案件;
  3. 所有涉及保护签证的案件;
  4. 由法庭审理完毕并退回到仲裁庭重新审理的案件;
  5. 被退回到移民局且被二次拒绝,从而导致申请人再次递交新的上诉申请的案件;
  6. 符合1994年移民法第23条规定:近亲的旅游签证申请被拒的案件

除上述所列案件情况,仲裁庭针对其它具有相似问题的案件会依照申请的提交顺序进行审理,或由总理或移民难民署部长针对特定案件量进行安排。

若存在充分的理由可申请优先审理

基于回应申请人的请求或出于自身的义务,处于APS4或者更高等级的仲裁庭成员或官员可能会认定案件存在充分的理由可以给予优先申请权。针对已经分配到审理官的案件,其申请优先审理的请求将由仲裁庭成员裁决。

迫不得已的理由”适用以下两种情况

  1. 申请人案件中存在十分不利的情况,且不利程度远超其他审理时间相近的同类别签证申请人的情况,并且
  2. 给予优先申请权可能会改善申请人所面临的不利处境

在评估申请人的优先审理请求时,仲裁庭会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所有情况及处境

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迫不得已的理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在亲生子女、孤亲子女或收养子女签证类别的案件中,主申请人在签证申请提交时未满18岁的情况;
  2. 未满18岁的子女长期与父母、监护人或照顾人分开的情况;
  3. 涉及300类别签证申请案件中,上诉申请人和签证主申请人于签证申请审理完成后、且在其上诉申请未作出最终裁决前完成注册结婚的情况;
  4. 考虑到因事故、疾病或医疗状况等影响到申请人的健康,不利于延长审理时间的情况;
  5. 上诉申请阶段被延期审理可能会导致上诉申请人不再符合其所递交签证类别的申请要求的情况

不属于“迫不得已的理由”的通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延长处理时间的情况;
  2. 正常妊娠的情况;
  3. 申请人配偶居住在海外的情况

受到媒体、公众或移民部长关注的案件并不一定会被授予优先处理权。每个案件都将被单独评估是否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继而决定是否给予优先审理权

此外,笔者要再次提醒所有已递交上诉申请并正等待庭审安排的朋友们

切记要定期查看邮箱,以确认是否有收到仲裁庭的庭审安排通知,以确保及时收取相关通知并及时就其要求做出相应的答复。

注: APS4,即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Level 4,指澳大利亚公务员等级-4级,此级别的成员可就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程序和准则行使一定的酌处权。

想要进一步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踊跃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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