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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众所周知,于澳洲境内提交任何签证申请均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须持有一个有效的实质性签证(过桥签证不属于实质性签证范畴)。
但是,有些未持有澳洲实质性签证的人却依然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交并获批澳洲配偶签证。
这其中就涉及到澳洲移民法第三条款。
那么,
笔者将在正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简单来讲,若申请人未持有一个有效的澳洲实质性签证(过桥签证不属于实质性签证类别),本质上来讲,其是不允许在澳洲境内递交新的签证申请,也就是说,在该种情况下有意向提交新的签证申请,申请人须先离境澳洲,随后在境外完成提交工作。
某种程度来讲,配偶签证是一个特例,其对于潜在申请人来讲,可以说是包容度极大,极为友好的一类签证。
根据移民法第三条款规定:
申请人在提交澳洲境内配偶签证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的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若申请人满足第三条款的豁免标准,则其仍然有可能成功获批配偶签证。
Tips: 若申请人满足条件且成功豁免第三条款,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成功递交配偶签证申请。
豁免第三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款的豁免仅适用于配偶签证申请,其目的在于减少澳洲境内非持有实质性签证或非合法居民/群体的人数,尽可能为其提供获得合法身份的途径和机会。
第三条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豁免第三条款相关信息
移民局并未对此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或标准,基本属于“个案审查方式”范围,即独立案件独立分析。尽管如此,依旧有迹可循,审查时多是考虑申请人自身的特定情况或其他人的情况,如:
豁免第三条款的指导原则:
移民局在审理第三条款豁免申请人通常会考虑到以下情况:
考虑到配偶签证申请所须缴纳高额的政府申请费用,笔者建议大家在行动前一定要听取经验移民代理的专业意见、已确保自身的情况完全或基本符合豁免条件,确定后便只需按照移民代理的专业指导意见充分准备申请材料,以期顺利提交签证申请并获得合法澳洲身份。
遵循个案审查准则,有意向想要了解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款豁免的条件,欢迎随时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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