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临时停留澳洲的朋友该怎么办?

一定要离境澳洲吗?该如何延长在澳的合法居留时间呢?

2020年已经过去1个多月了,相信读者朋友们不管是在中国还是澳洲,都时刻关注着新型冠状病毒(2019 n-CoV)的疫情。众所周知,新型冠状病毒有可能威胁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而澳大利亚现在仅存在少量确诊病例。相较而言,停留在澳大利亚可说是一个更为安全的选择。

然而,对于持有600子类别访客签证的旅澳游客来说,其600准签信多附有8503条款,关注过我公司文章的朋友们应该都清楚,8503条款又名不可延期逗留条款(No Further Stay),该条款限制了签证持有者在境内续签的权利,使其无法在不离境的前提下延长在澳的合法居留时间,在本公司网站及公众号(澳译网)发布的What? 8503- NO FURTHER STAY条款可成功豁免?一文中,小编已为大家介绍了该条款是否能被豁免,以及该如何豁免该条款的相关内容,还没有看过的朋友们不妨点进去看一下。

首先来为大家分析一下目前的局势,相信关注新闻的朋友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在2020年2月1日已经正式出台了TRAVEL BAN,明确表示,澳洲政府已经针对由中国入境旅客的身份做出了相关规定,只允许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PR)及其直系亲属过关入境,同时还需要作14天的隔离观察。更有朋友们表示,多条由中国境内飞往澳洲的航班已经被取消,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什么身份,可能都无法在现阶段入境澳洲······

目前的形势不可谓不严峻,我公司的多名目前正持有600旅游签证停留在澳洲境内的客户或其家人,目前都面临着签证即将到期需要离境澳洲的局面,其中大多数都曾因为不想失去目前持有的1年或3年有效期的旅游签证而有冒险回国一趟再入境回来的想法,相信很多在读该文章的朋友们也有相同的想法。但是!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样做,考虑一下,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形势都不可谓不严峻,并且相信在未来短期内,形势可能会越来越严峻,今天可以成功入境并不意味着明天或是后天一定可以成功入境,谁都无法确保过一段时间是否还有入境的航班······建议大家不要冒险,最好是能够选择最为稳妥的办法确保自己可以延长合法停留澳洲的权利:

针对持有600临时签证的朋友:

  • 没有NO FURTHER STAY签证条款:须自行或联系移民代理在现有签证到期前向移民局在线提交600签证续签申请
  • 附有NO FURTHER STAY签证条款:须尽快联系移民代理向移民局递交豁免申请,在成功豁免后递交600签证境内续签申请。

注:境内的600签证有效期通常为3-6个月,也有可能批准1年有效期的旅游签证,可长时间在境内停留,不需要短期离境。

针对持有600临时签证(附有NO FURTHER STAY签证条款)且为澳洲公民或澳洲永居的父母:

若其年龄及境内外子女数量满足要求的阿姨或叔叔,可先联系移民代理向移民局递交豁免申请,成功豁免后可根据情况适时递交境内父母移民申请,从而确保老人家不再需要奔波离境,在澳洲境内合法与子女共享天伦。

下面给大家详细普及一下8503条款的内容及移民局的相关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部分访客签证附带8503不得延期逗留条款

此条款的效力来自于《澳大利亚联邦移民法案》(“法案”)的第41(2)条。简而言之,如果签证准签信中被附加上这个条款,在签证到期后,签证持有人便不能在澳洲继续停留或申请除难民签证以外的任何实质性签证,只能离境澳洲,在境外递交新的签证申请。然而,法案的第41(2A)条表明,只要签证持有人通过书面申请,使移民局同意并豁免此条款,便可在境内成功续签有效签证了。

根据《澳洲移民法规》(法规)的第2.05(4)条,申请豁免此8503条款的要求包括:

  • 自从签证获批以来,申请人遇到了强制性的并使人感到同情的情况(“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 并且,
  • 申请人无法控制此情况的出现
  • 此情况的出现对申请人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2.05(4)条原文

根据移民局所给出的例子,申请人由于患病无法旅行,近亲死亡或换上严重疾病,国家发生自然灾害,遭受战争或严重内乱等等,都可以是豁免8503的原因。 那么,现在中国的严重疫情,是否可以成为豁免8503的原因呢?移民局解释道,对于此类情况,审理人员必须考虑所提供的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 对申请人自身所带来的的直接影响,比如申请人的财产或自身有多大概率,在何种程度上会受到该情况的影响。因此,理论上来说,只要满足了上述法规的要求,不得延期逗留条款是可以被豁免的。

由于移民法规和法案中并没有“自然灾害”的定义,我们只能从少数相似的案例中来进行分析。 下面,本文将会通过案例来举例说明。

Agha v Minister of Immigration [2016] FCCA 914 一案中,法官解释道,“强制性情况”通常是指非自愿的情况。此类情况的特征之一是,申请人为了躲避此情况,除了寻求延长在澳停留的时间外,别无他选。举个例子,若申请人A 在澳洲旅游期间被求婚、并决定接受求婚,虽然此情况可称得上是“对申请人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但它并不是“强制性的” – 这是因为接受求婚与否完全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选择,申请人有能力避免此情况的发生。 同时,本案还指出,对于申请人祖国的政治动乱或自然灾害,法庭应考虑申请人所居住的地区是否会直接收到此类动乱、灾害的影响。“来自于受灾国” 这一事实自身并不足以豁免8503条款。 在SZGB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5] FMCA 824 一案中,法官也说道,判断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并令人同情”的要求,需要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因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展示国内疫情对其自身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对能否成功豁免此条款至关重要。

虽然申请豁免8503有一定难度,但各个申请人自身的情况的不同使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若您对于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豁免资格不确定或抱有任疑问,不要担心,可随时私信我们或通过拨打电话02 82032999联系我们进行咨询!真诚期待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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