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申请澳洲父母移民签证的先决条件是通过“家庭平衡测试”,即申请人须有一半以上子女长期定居澳洲。
Tips:
- 定居澳洲子女的身份要求:澳洲PR或公民;
- 在澳居住时长>2年;
- 所涉及子女关系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等
之前的文章中曾详细为大家介绍过。简单来讲,若申请人先后有超过一段的婚姻关系,如丧偶后再婚,其家庭平衡测试所涉及的对象为:
- 申请人第一段婚姻关系中的所有子女,及
- 申请人第二段婚姻关系中的婚生子女,以及其第二任配偶的亲生子女
以此类推···
今天的文章,将为大家简单分享下,“家庭平衡测试”对于申请人在较为“罕见”配偶状态的子女的测试标准。
所谓“罕见”配偶状态的子女,是指:
- 偶发关系中出生的子女;
- 一夫多妻婚姻关系下的子女;或
- 多配偶关系下出生的子女
首先,需要从两种身份来分析,即须区分开“申请人”及“申请人的配偶”:
- 申请人的所有亲生及领养子女(包含上述3种关系中的子女),其都将被计作“家庭平衡测试”的计算基数;然而,
- 若申请人的配偶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人存在上述3种“罕见”配偶关系,则该段“罕见”配偶关系中的子女均不被计作“家庭平衡测试”的计算基数;
重要提示: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配偶关系”,要求配偶双方彼此致力于其共同的生活,且该段关系是排除其他人、其他关系的状态。简言之,双方在该段关系的存续期间,有且仅有彼此一位唯一的配偶/伴侣。
基于上述“配偶关系”定义可知,“一夫多妻婚姻关系”或“多配偶关系”并不符合移民局对“配偶关系”的界定。因此,一旦一方或双方处于“一夫多妻”或“多配偶”婚姻状态,则从移民法层面来讲,其并不属于任何伴侣的“配偶”。
举个例子:
A先生与B女士及C女士保持一夫多妻的婚姻状态,A先生与B女士共同孕有2名子女B1及B2,且B1及B2均已获得澳洲PR身份;A先生与C女士共同孕有3名子女C1,C2,及C3,该3名子女均无澳洲有效身份。该种情形下:
- B女士:可通过143父母签证申请所要求的“家庭平衡测试”,其子女计算基数仅为B1及B2;C1,C2,及C3将不被计作该测试的计算基数;
- A先生:因B1,B2,C1,C2,及C3均将被计作A先生“家庭平衡测试”的计算基数,5名子女中仅有2名子女拥有澳洲PR/公民身份,因而其无法自行递交143父母签证申请,同时因其不满足移民法对“配偶关系”的界定,亦无法作为以“配偶”身份作为副申请人加到B女士的签证申请中;
- C女士:无法通过143父母签证申请所要求的“家庭平衡测试”,其子女计算基数仅为C1,C2及C3。
正是因为上述规定及审核标准,导致有些朋友或其配偶因无法通过父母移民签证所要求的“家庭平衡测试”而丧失签证递交资格、亦或是其已递交的签证申请最终因此被拒签,从而与澳洲永居身份失之交臂。
上述情况虽不常见但确实存在,在这里分享给大家了解一下。
请牢记,每个人的情况较之他人均不相同,并非如出一辙,因此其签证申请亦不可照搬他人、如法炮制。建议大家事先咨询专业移民顾问,在详细了解自身情况后再谨慎递交签证申请,避免造成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