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皇家植物园(The Royal Botanic Garden Sydney),
是澳洲十分著名的旅游景点,
原本是澳洲的第一个农场。
(没错~植物园就在歌剧院旁边,所以从植物园走出来就可以看到歌剧院啦~)
由于当地适宜的气候条件十分有利于植物的生长,
1816年时,Macquarie总督在此建立了植物园。
园内拥有超过7000种的热带和亚热带植物,
每年吸引300多万全世界的游客前来参观。
自然,也会吸引我们的中国游客。
不过,少数中国游客的观光操作总是令人“耳目一新”(-_-||)
温州旅行团的两名团员,因在悉尼皇家植物园随地大小便,被警方逮捕。
据每日邮报报导,
一名66岁中国男子和一名41岁的中国男子
在悉尼皇家植物园随地便溺。
在警方上前制止时,还伴有攻击性举动。
(因为拘捕被警方一个过肩摔,
这位游客最后还被送去了St Vinvent‘s 医院接受治疗)
41岁的游客收到了澳洲警方的Criminal Infringement Notice。
CIN是一种罚款单。
(关于CIN,小编后期可以为大家做专门的介绍)
66岁的游客因有拘捕情节,
被警方以offensive behaviour和resisting arrest起诉。
因此需要在悉尼的Downing Centre的 Local Court 出庭受审。
(来自新洲警方的回复)
在此事件中,最核心的罪行是
Offensive behaviour
因此,今天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罪名。
由于没有后续报道,小编也会对该游客可能的庭审结果进行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为新洲1988年
Summary Offences Act
Offensive behaviour实际上是一个大类,包含了多个具体罪名。
而在此事件中,该游客的行为涉嫌Section 4,
第四条 offensive conduct
中国属于民法法系国家(civil law),采用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
而澳洲是普通法国家(common law),对于犯罪构成,考察
犯罪意图,Mens Rea
&
犯罪行为,Actus Rea
(来自小编的温馨提示:
这两个是拉丁文,不是英文,
念法律的就是这么苦逼(╯﹏╰))
具体认定的时,不仅会依据法律规定,也会参考先前的判例。
犯罪行为又由三部分组成:
行为,Act
环境,Circumstance
后果,Consequence
并不是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这三部分,但一定会有行为。
只有当犯罪行为和与之对应的犯罪意图同时满足时,才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因此,要成立offensive conduct需要满足下表:
Act | Circumstance1 | Cicumstance2 | Consequence | |
AR(犯罪行为) | Conduct(行为) | Offensiveness(冒犯性) | Public place(公共场所) | NA(无) |
MR(犯罪意图) | Intentnion(主观故意) | 1.南澳的Pfeifer案2.北领地Pregelj案3.He Kaw Te案 | 1.南澳的Pfeifer案2.北领地Pregelj案3.He Kaw Te案 | NA(无) |
按照这样的要求,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对应:
1. Act,只要有行为,除了证明是无意识的外,都视为是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该游客显然是有意识的行为。所以,AR和MR都满足。
2. Circumstance1,冒犯性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冒犯性同样采用objective test。
根据Stustel v Reid一案设立的原则,并不需要有人真正受到冒犯。
只要假设一个理性人在看在此种情形下,是否会有被冒犯的感受。(reasonable person test)
本案中,该游客在悉尼皇家植物园随地大小便。
正常情况下,普通人都会觉得不合时宜,会感到被冒犯。
3. Circumstance2, 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
这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内或者附近。
认定该点时采用objective test,客观标准原则。
常会用到Wardv March案为依据进行认定。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悉尼皇家植物园。毫无争议,属于public place。
4. MR,每个犯罪行为的部分,对应一个犯罪意图,
只有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成立时,犯罪才成立。
目前,由于新洲的法律对offensive conduct地犯罪意图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通常有三种解释方法。
· 南澳的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即被告人如不能举证其存在事实认识错误(Honest and reasonble mistake of fact),则被认为主观故意。
· 北领地的是主观故意原则(subjective intention),即警察需要证明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
· 通过HKT假设分析,对于offensiveness的MR采用主观故意,而对于public place的MR采用严格责任。
由于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同,最终采用的解释方法可能也会不同。
但不管是哪一种方法,警方都很容易证明该游客存在主观故意。
反而是,该游客很难举证存在对事实存在错误认识。